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内部部门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内部部门的撤销是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由于没有下属部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40条规定,如果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本规定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许多单位认为,部门撤销造成的岗位流失,应是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转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正确吗?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说明的规定,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搬迁、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排除“用人单位处于破产边缘,在法律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看出,客观情况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进行界定,部门的撤销可以根据撤销原因进行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这种情况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是客观情况;如果管理层决定单方面取消该部门,则应将其理解为“企业独立管理”类别,而不是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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