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做到应保尽保。
一、基本条件
1、工作、居住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
2、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
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以下,,(含)。
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和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和、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申请人和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福州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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