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之前股东认缴但转让的股东要承担责任不
时间:2024-04-22 15:03:34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破产后之前股东认缴但转让的股东要承担责任不

进行分析的首要步骤是探讨原股东对于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倘若原股东将其股权实施了转让行为,那么这并不构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特定情况,因此不应当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原股东也无需再次负担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起诉公司股东财产保全,其他持股公司受牵连吗

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公司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其与发起人股东的个人财务状况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相应法院不得未经合法程序就对该股东账号进行强制冻结。

这种做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家公司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应当负担起对外部债务的主要责任,而并未牵涉到其股东的私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各位股东仅需承担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无需考虑其个人财产如何受到影响。

就诉讼保全而言,它应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需因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影响执行力的因素存在;其次,申请诉讼保全的诉讼案件必须带有给付性质,如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具体物品等;再次,诉讼财产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明确申请来进行,但若当事人未能主动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刻仍可自行决定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最后,申请必须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可向无权管辖的其他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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