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诉讼中和执行中,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则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财产混同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规范执行、公司的收支与股东的收支是否各自独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账户等是否存在混用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却很难被监管和约束,公司性质、股东权属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及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这两种方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鲜见。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是不容许的。但如果该股东能够证明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其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完善公司财务和审计制度,以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即使后续公司性质、股权权属发生变更,仍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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