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强暴罪行本身并未等同于必然被判处有罪。
最终裁决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严谨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确定。
在确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违反受害者本人意愿,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不法方式强制与之发生性接触的情况下,方可将其视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若在证据方面感到匮乏,抑或是存在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辩护理由以及证据揭示并非强暴行为的实际情况时,就不应随意做出定罪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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