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公证可以由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见证人之一代写,也可以由遗嘱人口述,由遗嘱公证机构代书、代印,并经遗嘱人、代书人、代印人与遗嘱人、遗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遗嘱公证的子女并非必须到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公证可以由遗嘱人或者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见证人之一代写,也可以由遗嘱人口述,由遗嘱公证机构代书、代印,并经遗嘱人、代书人、代印人与遗嘱人、遗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遗嘱公证的子女并非必须到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 嘱 公 证 内 容 相 抵 触 时 如 何 处 理 ?
当遗嘱公证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遗嘱公证中的优先性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如果遗嘱中的公证遗嘱与遗嘱中的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则较为次要。当然,在遗嘱中,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处理相抵触的情况。但不论遗嘱中是否有特别约定,遗嘱公证中的公证遗嘱均具有优先性。
遗嘱公证是一种向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表达意愿的方式,可以通过口述、代书或见证人代写、代印,并经遗嘱人、代书人、代印人与遗嘱人、遗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公证的子女并非必须到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遗嘱公证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遗嘱公证中的优先性原则进行处理。因此,遗嘱公证中的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则较为次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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