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在咖啡饮料上申请注册屁颠儿文字商标被驳回,北京退休干部贾某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近日,笔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贾某认为,屁颠儿是北京方言,《汉语方言大词典》、《北京方言词典》及《现代北京口语词典》的解释均是形容人非常高兴的样子。贾某认为,屁颠儿在日常应用上表达的是正面的、正常的行为现象,体现的是人的良好心态,形式幽默谐趣,读来上口好记,为人们所喜闻乐见。此外,屁颠儿商标还具有显著性,其区别作用大,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贾某认为,这种商标是对中华文化遗产(北京方言)大胆开发利用的产物,对这样的商标理应支持。
商评委认为,该申请商标文字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屁颠儿虽来自于北京的方言俗语,但其格调不高,注册和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告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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