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直以"谁聘请律师谁就承担律师费用"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仅在法律或者相关法学解释中明文规定,或是在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才会出现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人寿保险事务中,通常都是由委托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支付所有律师费用。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那么败诉方也需要承担这部分的律师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