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可否撤回
刑事案件被告提供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如果是非法证据,人民法院撤回证据,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什么
1、品格证据规则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人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某些特殊的品格证据可以允许使用,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受诽谤为要件,证据调查范围必然会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内心确信规则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
4、证明力优先原则法官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但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通过对证据自身的分析也无法肯定其中任何一个是虚假的,那就要按照证明力大小的比较,确定优先采信哪个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要以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才能采信的,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经质证并查实后,属于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会撤回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n(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n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n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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