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诱骗而借款,且此债务未能得到偿还,您可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展开合法权益保护行动。
同时,倘若对方明知或理应知晓您是因为受到了第三方欺诈行为的影响,从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做出借款决定,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旦相关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方因该行为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均需予以归还;
若无法归还或者无需归还,则应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
若对方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则应对您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皆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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