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期限
时间:2023-04-30 21:31:04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期限要求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不动产预抵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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