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内容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从而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的。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当事人可以缺席,但是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是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对无故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拖延诉讼,藐视国家法律,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促使案件当事人积极参加庭审,充分行使权利的重要措施。
2.保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到庭而被告不到庭,不能因为被告不出庭而拖延审判。
3.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告向法院起诉即启动司法程序,被告理应应诉,但是被告到不到庭即放弃了自己法庭辩论的权利,一般法庭也不会把被告强制拘传到庭。当然,被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有权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被告一定要积极应诉,防止财产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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