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款在案发前归还行贿人如何定性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若能于收受请托人财物之后适时退还或交至公允机构,便无触犯受贿罪之嫌。但若该工作人员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活动相连的人士或事件遭到追究和处理,为了掩盖其罪行而退还或上交受贿所得,这仍将被视作受贿罪行无疑。即使贪贿款项在案件揭露之前已经如数退回,此类行为依旧能够被判定为犯罪。
然而,倘若涉案人员能在案件爆发之前就主动退却赃款,有效防止或减小损失后果的产生,同时又存在贪贿金额较大量的情况下,他们或许会获得从轻、减轻乃至豁免处罚的待遇;对于那些贪贿金额庞大或是达到极致的涉案人员来说,他们则可能会被给予轻微的惩戒。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受贿款已经退回该构成受贿罪吗
在接受他人贿赂之后,若能自愿将所得财物悉数奉还,仍旧应被视为涉嫌受贿罪。
依据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或动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受贿的违法行为,即足以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要件。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受贿者在收到贿赂款项后,作出立即归还或是无条件上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的决定,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中的“免罪”待遇。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对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给予肯定性答复,只要其采取了上述行动,便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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