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而定。如果治安处罚过程中安机关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处罚人员提出异议的,会交给法制科,法制科承担以下职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一、可以办理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拘留解除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犯罪嫌疑人逮捕期限的规定有: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确有有逮捕必要。
批准逮捕的程序是:
1.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
2.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3.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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