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的合理范围之内实施索取欠款的非法拘禁行为,如果被告人和受害者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该行为应按照非法拘禁的相关法律定性处理,也就是说,这一类行为并不满足绑架罪定义的所有要素,因此不能将其判定为绑架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意图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超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务范围,但其所主张的债务金额并未显著超过原债务总额,那么仍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量刑。
另外,一旦这些行为明显显示出超出原债务范围的情况,应当从非法拘禁罪向更为严重的绑架罪过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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