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执行之后,拘留机关应在24个小时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制作《拘留通知书》,并将其精准送达到被拘留人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手中。
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员的认真审阅和批准后,可不必进行书面通知:
(一)同一案件中的罪犯可能存在逃逸行为,或者他们可能故意藏匿、毁灭或篡改证据资料;
(二)对于不愿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被拘留者;
(三)其他可能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通知的情况。当上述情况得到解决后,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被拘留人的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发出正式通知。如果未能在24小时内完成通知程序,则应在《拘留通知书》中详细注明未及时通知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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