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几个实务问题的界定
时间:2023-08-12 09:15:32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为:一、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破坏监管秩序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自然人,是本罪的主体,至于是被法院判刑后在服刑期间破坏监管秩序,还是先被刑拘或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破坏监管秩序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则在所不问。二、因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被司法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或逮捕,在羁押期间破坏监管秩序,后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自然人,不应列入本罪主体范围,因为相对不起诉在法律上不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认定。三、刑罚执行机关、监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收押的予以收押、应当释放而不及时释放、超期羁押和未及时交付执行的罪犯,不属本罪的主体,其在监管过程中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主体的行为评价定罪标准相同。四、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刑拘逮捕、司法机关错误判决或裁定为有罪的无罪者,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其行为可依一般主体行为为定罪标准处理。五、在押的罪犯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应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六、监管人员如违规辱骂、一般性轻微殴打在押罪犯,致使其反抗殴打监管人员的,对殴打监管人员的行为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不严重处理,但致使监管人员轻伤以上的,则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危害行为时,罪犯有权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破坏监管秩序罪怎么认定的

能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殴打监管人员的。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行为;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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