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财产分割法院,能否超越诉求
当原告在离婚诉讼期间并未提及财产分割事宜时,法庭是不会对该类事件作出任何决定或部署相关行动。
这主要归因于“不告不理”原则,这个原则是法庭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法庭仅有权利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内容和审理对象(即诉讼主题和争议标的)来展开审理工作,而对于当事人未曾提起或不易察觉到的诉讼请求,法庭则无权力擅自变更或废除。
在此过程中,法庭需要严格按照当事人提出的确切诉讼事实及主张展开判断和裁决,对于超出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诉求部分,法庭不能主动涉入进行审阅。
故此,只要原告在离婚诉讼请求中并未涉及到此类问题,法庭便无法主动介入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任何处理或决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时怀疑对方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
当双方选择终止婚姻关系并涉及到财务分配问题时,如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另一方有意隐瞒财产信息,则可向当地法院递交确凿的财产转移证据。
法院将依据提供的证据对财务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对隐瞒财务信息的一方实行相应的经济惩罚,惩罚形式可能包括减少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或甚者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这便是针对婚姻中故意隐瞒财产这一违法行为所设立的法律制裁措施。
然而,如果不幸的是离婚过后,资产转移问题才被发现,那么此时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未曾察觉的其他个人财产的请求,这样就可以使自己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有限期的三年。
自权利主体已知或应当已知其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并且责任方必须对此负责之日起算。
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超出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理由请求权利人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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