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一般不触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股权代持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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