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年近七旬的李老太太在上公交车的时候一脚踩空,掉进车与站台的缝隙中,腿骨骨折。在与公交公司交涉未果后,李老太太将公交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金3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4月份的一天傍晚,李老太太进入快速公交1线六营门车站站台等车,快速线专用站台屏蔽门未关,上车过程中,老人一脚踩空,掉进车与站台的缝隙中,腿部骨折。后车队一位负责人将老人送去医院。随后的两天,李老太太家人与公交车队交涉。公交公司称按规定车停靠在离站台30厘米以内,对李老太太的摔倒公交公司无责任。李老太太家人认为30厘米并非是合理的安全距离,且公交公司也不能保证每辆车都能停靠在30厘米以内。在数次交涉未果后,李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称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站台上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无车时屏蔽门未关,车停靠站台空隙大,站台高30厘米,足以使人摔伤,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赔偿金34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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