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在王老太下车尚未站稳时,即启动公交车而致其受伤。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7000余元,保险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太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在车站下车时跌倒受伤。原告的爱人和公交司机共同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脊髓震荡伤、高血压、肺炎等,入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花费将近两万元。事后被告公交总公司和被告的司机共给付原告4000元预付医疗费。当事人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引发诉讼。
另查明,原告王老太太于2008年2月2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元整(意外伤害两万元,意外医疗一万元)的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交总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根据被告司机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救助原告,并预付医疗费,且原告年老体弱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的受伤后果与被告司机的驾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应当承当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但鉴于原告自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增加了损失,故应适当减轻被告对原告损失的承担责任。因原告投保了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被告人保洛阳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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