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随意更改立案名称?
时间:2023-09-05 22:10:06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文字讲述了立案的条件。立案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立案必须满足存在犯罪行为和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两个条件。对于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立案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存在犯罪行为,即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如 何 确 保 立 案 的 合 法 性 ?

确保立案的合法性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立案阶段,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定条件才能确保立案的合法性。首先,案件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和起诉条件,且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起。其次,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和明确的被告,且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起诉范围。此外,案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争议的事实,且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证据规则。最后,案件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审理规则。

如果立案阶段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例如不符合起诉期限、起诉条件或证据不足等,则可能会导致立案被驳回或者被撤销。因此,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起诉材料,检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必要的补充材料。同时,法院也应当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案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满足存在犯罪行为和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两个条件。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起诉材料,检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必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也应当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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