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信息更改申请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变更生产方式、怀孕周数、引、流产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生产日期的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是否享受奖励假津贴的,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5、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育津贴信息更改申请流程
1、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变更;
2、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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