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严重性划分并不可以轻率地做出概括性的评价,因为它取决于具体犯罪案件中的情节是否复杂多变。
洗钱罪所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包含了对明知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为了掩盖或隐藏这些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而进行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指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来掩饰、隐瞒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涉及的金额庞大、犯罪情节恶劣且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严重,那么相应的刑事处罚力度也会相对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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