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于:(一)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二)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拒绝询问者心态及询问技巧
在具体办案中,决大多数询问对象会热情、主动向卫生执法人员如实交待问题,提供线索。但是,由于利害相关,有的被询问者一开始就不合作,有的在反映或交待中,对一些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躲闪、回避,甚至拒绝回答。这种拒绝询问的心理通常起因于被询问对象对后果的顾虑与担忧,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误解、敌视,以及对被询问事件的戒备等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和解决询问的技巧问题。
1、拒绝询问者的通常表现
在办案中让卫生执法人员碰钉子的都是些什么人呢?
1)一般性证人。他们对自己没把握,怕说出来于己不利,常常躲闪回避,有时会给询问者软钉子碰。
2)当时人之一。这些人对卫生执法人员办案目的有怀疑,会出现恐惧心理和强烈的自我辩解意识,对询问后果表现出明显的忧虑和担心。另外还有一类是明知自己违法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他们会故意给卫生执法人员出难题,甚至专门找岔子,阻挠办案。
2、改变被询问者拒绝态度的可能性
社会心理学把态度的改变过程视为沟通、劝导过程,是劝导者通过各种方法,作用于目标对象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劝导者(改变别人态度者)有意识向目标对象(态度被改变者)传递通过考虑设计的信息,希望能够借此以改变对方的态度。这里说到了在改变态度过程中,起作用的四个因素:劝导者——卫生执法人员,目标对象——拒绝询问者,传递的信息——卫生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拒绝询问者周围的情境。
1)劝导者。卫生执法人员如果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政治素质等,在询问时,又能以自己的诚恳、刚正赢得拒绝询问者的信任,就有利于其改变态度。
2)目标对象。从案发的情节和性质的严重程度看,情节较轻且性质为一般违章的易于改变拒绝态度;反之则难。
3)传递的信息。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是否适合被询问者的心理特点,讲话的方式是否恰当,找出突破口的时机是否恰到好处等等,决定了说服效果的好坏。
4)周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被询问对象对周围情境所持的立场、态度,对其是否改变态度起重要作用。
只有掌握了这些因素,才能与被询问者沟通思想,使其正确对待发生的问题,严格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
3、改变拒绝态度的询问技巧
1)从认知入手。对认为如实反映情况于已不利,担心影响上下、周围关系而拒绝回答的人,关键要解决认知方面的错误。卫生执法人员要耐心宣传国家法律对举报人及证人的保护,强调所发生事实对社会的危害,以正确的劝导改变其认知,达到促使其转变态度的目的。这是一种通过认识的改变而消除拒绝询问的心理的方法。
2)从情感矛盾入手。除了认知方面的错误外,还有一部分拒绝询问者,明知要回答的情况于已不利,但是社会舆论、社会道德以及所发生事情对社会的危害造成对自己良心的谴责使其常常处于十分矛盾的心理状态之中。这时有效的方法是正确利用其矛盾心理,有目的地进行劝导,促使其接受询问的心理占优势。首先要分析拒绝询问的情感矛盾。比如:先了解询问对象的职务、文化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对所发生事情的基本态度等。询问时,通过观察分析,从而判断出对方在这件事上有哪几种想法,有哪些情感矛盾及其起因、性质与程度等。通过说服、教育促使矛盾转化。一是开导他们,通过申述和答复,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在其心底的问题与痛苦等。二是由远而近,先是比较隐晦地用些例子和榜样去开导,使其思想上有一个缓冲的余地,然后再巧妙地转到关键性问题上来。最后还要注意机警地隐蔽说服动机,尽可能地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去劝导对方。
3)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有错误的询问对象在知道办案机关开始查处后,烦恼、懊悔、焦躁等情绪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形成的心理压力常常使他们非常痛苦、压抑,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无法解脱。这类人无论其性格如何固执,对所造成的事实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在对待自己的行为上都有一种侥幸心理:一曰拖、二曰躲、三曰抗。实在不行,有的人软磨——死活不开口;有的人硬抗——发脾气或干脆当面否认等等,以各种方式建造自卫的保护壳。这时城管执法人员要视具体情况,恰当、正确地利用法律的威慑力使其有一定的恐惧感。这种方法在社会心理学中叫做恐惧唤醒法。使用时要适度、恰当地告诉询问对象一些问题的严重性,给以明确的指示和出路,使之解除恐惧,改变抗拒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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