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强制性呢
上世纪90年代,上海警方在公开出版的教材《公安讯问》中,曾把讯问定义为“强制性问话”。甫一面世,便遭来诸多非议,认为在当时的人权保护气氛之下,并不适宜存在强迫供述的观点以及做法。迄今为止,国内也很少有教材采用此种学说。尤其是近年来法学界引入沉默权的争论后,许多法律研究者引入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以及英美证据法中的“任意性自白”规则,主张口供的有效性、尤其是有罪供述的有效性,应该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由而自愿的基础上,回避、或者否定讯问的强制性,强制性对话更是令大家避之不及。
实际上,如果对讯问做一个细微的审视,我们不得不承认,讯问是一种法律性对话,而法律性对话究其本质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对证人作证的调查询问为例,受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控,实体法上通过伪证罪等加以约束,程序法上,我国法律规定要告知证人其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国外很多国家则要其当庭宣誓等等。可见,即便是法律上的调查询问,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讯问则实法律性对话中比较重要特殊的一种,它是就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与违法犯罪当事人的法律性对话。在我国法律中,公安执法主体的讯问有治安讯问,刑事司法主体的讯问有侦查讯问、检查讯问、法庭讯问等刑事讯问,和其他的法律性对话相比,它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性。
二.讯问前的准备有哪些
(一)全面熟悉、研究案件材料
检察人员先期的初查获取的案件材料,证据是讯问的基础,因此,参加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全面熟悉和研究所获取的案件材料。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从其职务及社会经历等各方面分析其在讯问中的可能的态度,为把握其思想动态打到下基础。另外,在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过程中获得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哪些证据等,案件材料研究和熟悉的好坏,对以后的讯问的影响是深刻的。因此,在研究熟悉案件材料时要做好阅卷笔录,对案件的全部材料和证据都要深入研究,并用多种方法加以验证。
(二)拟定讯问计划
检察人员在熟悉、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确定讯问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方法,并将其形成书面材料。讯问人员应当将需要查明的问题,问题应该怎样提出,选择何事为突破口,采用何策略和方法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都要在讯问计划中详细而有序的排列清楚,这样就会使整个讯问过程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否则容易使讯问工作缺乏系统性,讯问时丢三落四,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返工。另外,讯问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讯问和调查所获得的情况不断的补充、调整,使讯问更具体。
(三)选择合适的讯问地点
讯问场所和周围环境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刺激和影响作用都是相当大的。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有固定的场所,如审讯室等,但应注意室内不要杂乱无章,要庄严、整洁、安全,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对一些有权有势、有后台、有复杂关系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本地任何地方讯问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最好实行异地羁押,这样才能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优势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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