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政策发布
时间:2023-07-06 07:50:27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将对电动车进行速度限制,意味着今后电动车不能随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现在限定为每小时不得超过25千米行驶速度。

二、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注意购买新国标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上牌的,购买车辆后需要上电动车牌,没有车牌的将不能上路行驶,一旦被发现也是会被处罚。

三、现在电动车的重量由原来40kg调整到新国标的55kg,重量包含电池在内,这样有效增加行驶时长。

四、电动车速度可以行驶到50千米每小时的,必须上牌照,这类车型归为电动摩托管理。

五、电动车需要安装有脚踏板并且还要防火、防水,没有脚踏板是不允许上牌。

六、电动机功率从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标准的电瓶车不允许生产,消费者有权退货超标车。

南京市电动车新政策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正式实施。原《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旧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止登记上牌。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新的标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针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未在4月15日前上牌的,一律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登记期截至2019年6月15日。对于已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一律禁止上路行驶。6月15日之后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申领临时号牌,而没有临时号牌就不能上路行驶。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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