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老刘焊接果园的棚子,不幸触电死亡,李先生的父母、儿子将作为李先生义务帮工受益人的老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老刘对李先生的不幸死亡承担30%的责任。
原告李大爷、李*娘、小李诉称,李先生是李大爷与李*娘的次子。李先生于1994年与妻子离婚,婚内生育一子小李。李先生与被告老刘是亲戚关系。2012年7月一天,李先生应被告老刘之邀,到老刘家的果园为其焊接棚子。下午6点左右李先生不幸触电当场死亡。被告老刘作为死者李先生义务帮工的受益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导致李先生触电身亡的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被告老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李先生的不幸去世,被告没有过失。事发时,**供电公司安装在他村里的漏电保护器的开关是关着的,没有起到任何保护作用。如果漏电保护器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李先生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完全可以避免,所以**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本人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李先生在使用电焊机时,没有从房屋内家用漏电保护器的下面接电源,从而导致家用漏电保护器没有起到保护作用。李先生本人是电焊工,具有安全用电的知识,如果他能够按照安全规范接电源,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李先生与被告老刘之间属义务帮工关系。李先生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老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电焊工技术证书,违反规定带电操作,有重大过失,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李先生自担责任份额为70%,老刘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刘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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