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了明确和细化,并对《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作了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持有;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股东大会议题明确、决议具体的,不得对前两次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非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其持有的股份存放于公司,直至会议结束股东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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