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包括的有: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居怎样计算生活费
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两地分居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二、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具体来讲,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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