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自动离职算不算开除公职
在公务人员管理中,教师自行辞去职务并不属于被开除公职之范畴。
开除公职乃是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履行职责不当等因素引致公开地解雇公职人员之现象。
相较之下,教师自行辞职往往是由于个人意愿主动放弃工作职位,这与开除公职的本质特性截然不同。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身为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的教师若选择自行辞职,将有可能被载入档案之中,并有可能阻碍他们日后在其他学校获得聘用。
鉴于此,教师如有离职需求,建议提前至少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严格依循既定流程来完成辞职事宜。
除此之外,在特定状况下,若经单位多次给予教育辅导但教职员工依然拒绝复工,则该单位亦有权做出相应的自行辞职处理。
但是,此类做法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且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为单位,以证明已对教职员工实施了必要的教育辅导。
综合以上分析,尽管教师自行辞职与开除公职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但教师在考虑离职问题时仍须审慎行事,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故意以不能胜任为由开除需要赔偿吗
当雇主以员工无法胜任其工作职责为由结束聘用关系时,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用人单位认为某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决定予以解雇,这被视为无过失性解雇的情况之一。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向该员工发出正式通知书,同时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其即将面临终止聘用关系的处理结果。
除正常薪资外,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给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关于此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内容。
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将按照该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以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这里所提到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量标准来完成工作任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设定过高的定额标准,使得员工根本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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