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被拘留几天,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或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的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夫妻打架妻子搬“救兵”丈夫要求精神赔偿
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搬来妹妹等救兵调解,竟引来了新一轮激烈争斗,丈夫陈先生在争斗中受伤。2010年3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获赔医药费、交通费322.20元,其他诉请被驳回。
陈先生与林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培养儿子方面总是意见不一。今年1月1日早晨,两人又为儿子生病之事互相责怪。林女士认为丈夫无理,自己受冤,气急之下,请求110帮助,同时,还接通了妹妹家的电话。警方接报后对这对夫妻进行了调处。
中午11时许,陈先生的小姨子和两个连襟等三人赶到。见陈先生在卫生间吸烟,三人便上前质问:你为什么要打自己老婆陈先生的回答令对方不满,引起口角,继而双方肢体发生碰撞。陈先生被对方一人按住双手而受伤。经验伤,结论为陈先生上唇软组织挫裂伤;下前牙外伤;软组织挫伤。
陈先生认为,妻子林女士电话纠集其妹妹等人来到自己家中,对自己一阵暴打,并将自己双手反抓在身后,自己被打得口喷鲜血,直不起身。三被告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侵害了自己身体健康权及人权尊严,且110三次出警给社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客观上降低了邻居对自己的评价。被告当着四岁儿子的面殴打自己,给儿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3元;书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辩称,是陈先生欲拿起凳子砸人,被告为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才只得抓住他的手和凳子,在此过程中陈先生嘴唇出血。故只同意赔偿医药费和交通费,不同意其余诉请。
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亲戚,在亲属间发生矛盾时,前往陈先生家调解夫妻矛盾未尝不可。但由于处置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引发冲突并造成人员受伤,故可以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陈先生的伤势显著轻微,未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其赔礼道歉之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八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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