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字[2001]1号)
2、《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
办理条件: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凭证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受理机关: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1-3536433
办理地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
监督电话:0551-3536325
其它说明: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2、本市参保职工异地转院(诊)先在住院的三级医院办理申请后,在市医保中心登记,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转往安置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须经本人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的医务部门出具转院证明,同时电话通知医保中心;
3、异地转院(诊)须在指定转往的医院本部治疗,分部或协作病房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携带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合肥市医保中心备案;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费用结算
1、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转入医院中途结帐;
2、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对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3、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在规定的出院后一个月时间内报销,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领款须知
1、首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件领取银联卡:
(1)患者本人领取时,可携带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银联卡;
(2)代领人领取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患者社保卡前往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开具介绍信,然后持代领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指定银行领取银联卡。
2、已办理过银联卡的患者再次领取报销费用时凭卡直接在徽商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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