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原告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含义应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学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以及《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知:适格的原告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根据国内外相关学说可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包括: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侵害的因果关系。
1、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理论界对于权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态度:(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将权益限定于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①(2)将权益理解为法定权利和单纯事实性利益之和;②(3)把权益作为一个元概念来使用,不再对其作任何阐述;③(4)认为权益应理解为权利。④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对于未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合理的权益应否得到承认和保护是长久以来不断探索的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样正当合理的权益不可能完全被法律所直接确认,如果仅因此而不去保护该利益显然是不合适的,故不宜对合法权益做过于狭窄的解读。
2、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侵害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认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的,要通过判断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是否重合或相似来判断该案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但是,仍存在很多未由法律规定的情况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予以判断。对此,学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法律上因果关系仅指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它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是片面的,直接、间接的划分具有动态性和模糊性,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区别原因力。⑤例如,在产品质量归责中,产品生产者制造产品存在瑕疵与消费者受到损害之间明显存在着消费者使用的中间环节,而立法者则出于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保护公民权益的社会效果将其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无论有没有被行政行为所直接处分,但行政行为的后果对其权利的实现或者义务的履行有必然影响的,即可认定行政行为与其权益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都应该享有原告资格,这样认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加强行政监督都是有益的。
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反思与重构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的模糊性导致了行政诉讼实践中的诸多不便,笔者在此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参照立法司法精神,对此问题提出如下反思和重构:
(一)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往往会花费不小的法律成本,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本着维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扩大原告范围。
1、对合法权益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合法权益中应当包括正当合理的利益,⑥而这一点也理应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明确可循的标准,而不仅仅让其成为法官判决个案的扩大解释。
2、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扩大解释
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扩大解释,如上文所言,使之突破相对人的限制,让权益的受影响成为判断的标准才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公民权益的维护。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一种由普通公民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可行的,它既符合宪法的要求也符合行政效益的原则。
四、结语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也在逐步放宽。这不仅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及行政权发展的实践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制的发展方向。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立法形式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才能使更多的人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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