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
2、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且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
10m,外部与道路相连。
3、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国家规范设计标准要求,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一、建筑物前后间距的有关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二、空调外机悬挂国家规定
空调室外机位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各房间的使用需求,防止因机位不足随意悬挂。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位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设于人员公共通道上方的机位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并考虑安全性及环境影响。空调室外机位宜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应尽量靠近窗洞设置,距离可开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米,并预留空调安装时的可踏面,方便安装、维修。另外,保护类建筑空调室外机位应避免设置于主立面和沿街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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