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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