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投保人有权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是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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