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套路贷只需还本金即可。
套路贷如何认定
套路贷如下认定: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提高贷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要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使用常规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视为常规贷款。因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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