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存在故意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肆意侮辱他人人格名誉权或恶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形象声誉者,如其所涉情节恶劣程度达到严重标准,则此类违法行为将有可能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
此时,在受害方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构提起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困难情况的发生,民事法庭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援。
至于最终的裁决结果惩罚,需要综合考量诸多种复杂的因素,诸如行为人肇事意图之为何、采取何种方式实施作恶行为、所涉及危害范围的大小以及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等等。
倘若罪犯恶意行为性质特别严重,其有可能面临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
反之,情节轻微者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追究。
另外需注意的是,若受害方已提出控告,而行为人却未主动自首或否认自身所为属于犯罪行为,这时除非此起案件对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利益带来了重大伤害,否则该案并不能自动启动处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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