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将异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厦门需要哪些条件?
答:外地户籍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将异地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厦门:
①申请转入时正在厦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且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
②申请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特别提醒:这里所说的“参保缴费”均只针对未办理过转出、退保等业务的账目。
问: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后,是否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就可以在厦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呢?
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外地户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办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在户籍地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其参保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应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果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现参保地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的,现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据此规定,外来男性职工达到60周岁或外来女职工达到50周岁时,其1999年7月之后在厦缴费不满10年,就不能将厦门视为其待遇领取地,亦即不能继续在厦缴费,而是应当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是转回原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只有劳动年龄内1999年7月之后在厦门养老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且户籍地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才可选择厦门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厦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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