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打官司后果是什么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的个人生活通常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然而,当案件审理结果为败诉时,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即按照原告提出的诉求履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义务。特别是在涉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判决,若被判定持有方拒绝执行,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同时也会对其个人的信用记录以及高消费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主要由执行员负责实施。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执行结束之后,执行员需制作详细的执行情况笔录,并邀请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为了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另一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则须严格执行该项请求。若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明显错误,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涉及到金钱给付的判决如果遭遇被告方的拒不履行,那么就会被强制执行,这种行为将会对其个人的信用记录以及高消费产生不利影响。而执行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包括向被告出示相关的执行证件、制作详细的执行笔录并且进行确认等工作。法院有权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来处理各类事项。针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都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如果发现存在错误的文书内容,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将该裁定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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