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刑事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8-16 20:56:22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6、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7、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几起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有必要,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9、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10.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另行规定。

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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