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4-11 10:11:53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

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一、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二、办案件人可以换派出所吗

可以。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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