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进行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但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原配偶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仍然因为过去完成时的婚姻关系互相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婚姻关系的改变是人生路上的重大选择,因此我们也需要明确做出了选择之后要面临哪些改变和问题,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离婚后原配偶之间仍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这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诉讼中的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该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二、对财产分割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之前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审理后,未发现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同时针对离婚中可能出现的转移财产的情况,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述是针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保护性”条款,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防止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蒙受损失。
三、与子女相关的权利义务
虽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因抚养权的归属失去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只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结束后,不管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离婚后父或母试图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这样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关系缔结是人生意义上的重大选择,也是法律层面上的重大选择,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存在法律保障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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