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哪些程序。发出意向书后,如果目标公司同意就合并事宜进行进一步谈判,外国投资者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谈判。外国投资者向目标公司发出意向书后,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并购合同是双方就并购事宜达成的协议。反垄断审查不是所有外资并购的必要程序。只有并购规模达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的条件,我们才有义务启动反垄断审查。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外资并购后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中央和地方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按照外商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划分。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者行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将申请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是否批准
(2)申请人。在实践中,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由合营各方代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专门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外商独资公司,外国投资者是申请人
(3)需提交的申报文件
1。被合并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合并的决议,或者被合并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合并的决议;②申请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③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⑤被合并境内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⑥经公证、合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件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⑦被收购境内公司投资的公司的说明;⑧被收购境内公司及其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一并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4)批准期限。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所需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办理其他登记手续。投资者领取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海关、国土、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商股权并购,自审批机关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支付全部对价,投资总额的上限应当按照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在外资流入的同时,境内企业既要看到效益,又要防范风险,如外资流入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外资流入对国内企业的威胁等。我们要做好应对外资带来的变化的准备,请专业人士协助外资并购或合作。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地了解这个问题,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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