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与我方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如下:
(1)该商已将我方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按《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3)我方还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