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为“协议解除”,即由当事人双方通过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可使得该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种为“约定解除”,即在合同定制过程中,双方已事先商定了合同解除的各项条款及条件,当这些条款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合同便可依法解除;
而最后一种则为“法定解除”,这意味着若出现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解除事由,任一方都有权向法院递交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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