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遗属补助区别
(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二、遗属补助补助项目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遗属补助金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福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8]44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全文7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