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骗取金融票证这种行为完全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只要所骗取的金额达到国家所立案的标准,那么一定会让当事人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就会按所造成的数额大小来进行认定,这样才能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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