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心上人欢喜,男子一掷万金。孰料,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结婚。男子不甘人财两空,将女友告上公堂,可女方坚持自己接受的是见面礼,并非,拒不返还。近日,天宁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诉争款项为彩礼,判决女方如数返还。
去年3月初,年近半百的王某在南大街一家婚介所认识了妙龄女子林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到半个月,林某已答应了王某的求婚。为了让心上人体面光鲜,王某一下子掏出了3万元,为林某买名表华服。可不到10天,林某又提出要买部汽车,王某感到吃不消了,也开出了一大串条件,要求两人先同居,而且要求林某在婚后辞职。
双方的裂痕越来越大,恋爱关系就此解除,可随之,纷争就产生了。王某称,自己掏出的3万元钱是彩礼,照规矩必须退还。女方说,这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一种行为,你当初是自愿赠与,而且也已履行完毕,怎么能翻脸不认人?双方争执了大半年也没有结果。去年12月份,王某只好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恋爱期间,男方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应认定为彩礼。依据《解释(二)》的规定,对于未办理、未同居生活等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据此,今年1月底,天宁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应返还王某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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